一、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二、研究生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导师开课必须纳入培养计划并公开授课),否则不能参加考试。选课手续办理完毕后,不再办理退选手续。在公共课、基础课课程学习中,无故缺课3次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三、研究生因极其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1次。申请缓考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四、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重修1次。
五、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的有关规定,独立完成试题规定的要求。对考试作弊者,依照我院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