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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发布时间: 2015-04-22 来源: 党办

2015年4月20日,全国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印发了水利部文明委《关于表彰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的通报》和《关于确认前六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名单的通报》。我院顺利通过复查,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我院于2011年首次荣获 “全国文明单位”称号,按照中央文明委相关评选要求,已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实行三年复审制。2012年以来,我院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战略方针,立足我院实际,着力改进创新,在深化思想教育、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五加一”工程、优化办公环境、打造特色文化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扎实推进、成效显著,为推动我院水利科技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附件:1. 关于表彰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的通报

      2. 关于确认前六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名单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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