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A市水库管理所是该市农林水利局下属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管理该市水库。该市水库于1959年动工兴建,1964年完工,并于2002~2009年由市、县两级共同投入了2000多万元陆续进行了有关工程设施的加固,主要功能以灌溉、防洪为主,设有1座发电站,电站有上下2台发电机,总装机容量为410千瓦。水库管理所是独立核算的财政定额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009年,A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A市水库管理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虚列工程支出套取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问题,涉案金额122万元。
违纪事实
2009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开始后,该水库管理所在“小金库”自查自纠阶段申报不存在“小金库”等问题。A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治理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决定组织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首先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并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其次对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数据、业务数据和业务活动进行对比分析,来判断这个单位是否有设立“小金库”的可能,确定检查突破口。通过前期调查摸底,发现该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现金账、银行账不完全相符,检查人员遂对该所财务部门所有保险柜及其他保险柜子全部进行盘点,对保险柜中的房产证、土地证、笔记本、信封、钥匙等物品资料逐一进行查验。通过突击盘点,发现该所金额等的简单记录,又发现一张发放奖金的单据,写着“不入账留底”的字样。检查组当即对吴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吴某先是不正面回答问题,后又突然试图销毁工作手册,被检查组迅速制止。当检察人员向其出示了从其他地方获取的电脑记录以及A市水库负责人胡某办公室的废弃文件资料时,吴某才不得不承认设立“小金库”的事实。2006~2009年,该所通过虚列工程支出套取水利建设工程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涉案金额共计12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套取资金。2006年12月至2009年1月,作为甲方的A市水库管理所同作为乙方的当地村民钟某、温某、赵某、张某等四人分别签订《A市水库灌渠首工程维护协议书》、《A市水库设施安全维护协议书》、《A市水库引水工程维护协议书》和《A市水库环境除杂草卫生管理协议书》,约定支付工程款共计93万元。其后,A市水库管理所按照协议书将工程款从账上提出。实际上,上述4份合同均为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虚假合同,A市水库管理所为取得合法发票入账,分别由钟某、温某、赵某、张某等人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后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正式发票,从其主管部门拨付的水利专款中向钟某等人支付全部工程合同款。钟某等人扣除税金后将其余87万元以现金形式返还给A市水库管理所。资金由该单位副主任兼出纳吴某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折保管,支出时,由该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所长胡某签字报销。至案发,该所已在上述“小金库”中发放职工奖金补贴、汽油费、通讯费、招待费用和购买消费卡等开支72万元,结余15万元。
二是签订阴阳合同收取返还工程款。2005年11月,A市水库管理所需要实施水库维护和电站改建工程。该所找到A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先后与该公司签订《A市水库维护和电站改建工程合同书》和《A市水库维护和电站改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A市水库管理所应支付工程款70万元,而第二份补充协议则将支付金额调整为35万元。水库维护和电站改建工程完工后,A市水库管理所通过转账形式将70万元工程款支付给了A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取得全额正式发票,A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的35万元扣除10%的税金后以现金形式返还给A市水库管理所。资金由水库管理所会计曾某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存折保管,支出时由该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所长胡某签字报销。截至检查日,该所已将上述“小金库”资金用于购买礼品、送礼、协调关系等支出21万元,结余10.5万元。
处理情况
A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A市水库管理所设立“小金库”问题作出严肃处理。一是将“小金库”余额25.5万元全部上缴国库,并在全区通报。二是对水库管理所原所长胡某处以1万元罚款、副主任兼出纳吴某处以8000元罚款、会计曾某处以5000元罚款。三是吊销吴某、曾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是给予水库管理所原所长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原副主任兼具出纳吴某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会计曾某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